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章程

第一章  总则

     第一条 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(以下统一使用“本会”)是由国内从事信息通信技术及相关行业标准化的科研、技术开发、设计、产品制造、运营、服务和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本会英文名称:China 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Association,英文缩写:CCSA。

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。

   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,贯彻落实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的发展理念,坚持以创新的思维、开放的平台、有效的服务为工作原则,为会员需要、行业发展和政府决策做好服务支撑;按照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和协商一致原则,建立以企业为主体、市场为导向,产、学、研、相结合的工作体系,组织开展信息通信标准化活动,为国家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做出贡献。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    第三条 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,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。 
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    第四条 本会负责人包括: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。

    第五条 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。

本会的网址:www.ccsa.org.cn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    第六条 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宣传国家标准化法律、法规和方针政策,向行业管理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对信息通信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和要求,促进行业管理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;

(二)开展信息通信标准体系研究和技术调查,提出制、修订信息通信标准项目建议;组织会员开展标准草案的起草、征求意见、协调、审查、报批等研究活动,开展标准互连互通试验、标准符合性认证等标准研究工作;

(三)组织开展信息通信标准的宣贯、咨询、服务及培训;依照相关规定,编辑书刊,推动标准的实施;

(四)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,组织国内外信息通信技术与标准化的交流合作和技术展览会、展示会,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和国际标准的制定;收集、整理国内外信息通信标准相关信息和资料,支撑国际信息通信标准研究活动;

(五)承担政府有关部门、会员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与信息通信标准化有关的工作。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、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三章  会员

    第七条 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    第八条 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
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、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信息通信技术及相关行业标准化的科研、技术开发、设计、产品制造、运营、服务和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,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。

    第九条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在本会网站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在本会网站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
1.单位名称、联系人邮箱和邮寄地址、联系电话;

2.本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(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法人登记证);

3.本单位确认参加的工作组(特设任务组);

4.本单位介绍材料。
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

(四)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在本会网站公告。

    第十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参加所选择的工作组(特设任务组)的权利;

(五)可享有所选择的工作组(特设任务组)的标准草案起草权、提交文稿权、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、标准出版文本、本会公开刊物和技术资料等权利;

(六)退会自由。

    第十一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,保护本会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;

(五)参与标准的验证、宣传和实施;
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七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。

    第十二条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    第十三条 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,会员证自动失效。

    第十四条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

    第十五条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    第十六条 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在本会官方网站公告。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,以及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和监事监督意见等原始记录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  会员代表大会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;

    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    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
(八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(九)决定终止事宜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。

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。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/5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/2;

(三)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四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(五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  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人,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/3。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,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。

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熟悉标准化法律和国家对社团管理等基本规定;

(二)具有信息通信领域较高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;

(三)所在单位分管或领导标准化工作的负责人;

(四)拥护本会章程,积极宣传本会的宗旨和方针。

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;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,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,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;

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,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二)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,并书面承诺支持理事代表参加理事会会议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

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: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,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;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所属机构;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;

(九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二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内部矛盾解决办法、本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
(十三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(十四)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;

(十五)审议住所变更事项;

(十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
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理事连续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罢免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/5以上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第三节  负责人

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3-4位,秘书长1名。
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合法权益;

(七)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;

(八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理事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、秘书长,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
(四)研究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。

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三十八条 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七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。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,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,并至少保存30年。
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。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,经同意,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第四节 监事

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,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。
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。

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五节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员代表产生办法》、《会费收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信息公开办法》、《财务管理制度》和《内部矛盾解决办法》等相关制度的文件。

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五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
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
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会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六章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第七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六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六十九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第九章 附则

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29日第十九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